吨o 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他们不同意债权人权利清单上的任何破产请求,企业破产法赋予其提出异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任何关于破产债权主张的争议。 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规定》第(三)项第(三)项关于适用公司破产法的诸多问题规定,如果破产管理人根据所述的扣减理由和法律依据完成债权的解释或修改,或者决定不解释或者不修改的,异议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在实践中,法院对对方的主张有不同的概念和做法。 本文对全国法院文书的内容和司法意见进行了总结,希望对矛盾有所澄清。
不同的解释
当时钟开始滴答作响。 在大多数情况下,15 天期限从相关债权人审查反对债权的会议结束时开始。 但是,在某些地区,根据上述规定,官员可以提供解释或修改,以对方收到官员出具的书面文件之日为起点。 该意见得到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德泰泉特钢诉明骏鑫泰旅游发展案(2021). 上海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都要求官员向异议人士提供书面答复,给予他们至少15天的合理时间来收到书面答复,给他们充分的提起诉讼的机会。
在反对诉讼中的角色。 根据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债务人的异议声明必须由债务人的登记法定代表人作出。 被检查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证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证人检查,如果认为修改不合法,有权向破产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破产诉讼。 江西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类似的要求。 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有困难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保荐人、董事、监事可以代为提起诉讼,并享有以下利益: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胜利。 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债务人对列入债权清单的破产债权提出异议的,将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当债权人对清单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时,对方债权人为被告; 债权人对其债权提出异议时,债务人为被告; 当多方反对同一索赔时,所有反对者都被列为共同索赔人。 四川法院还规定,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期间的性质是 15 天。 关于提出异议的15天时限,司法文件尚未明确其法律性质,各地的裁决文件在解释上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在 陈浩诉武汉东方一新建设等(2019),民事判决认为15天的期限既不是诉讼的限制,也不是宽限期,而是与索赔期一样的具有负面后果的指示性条件,到期后可以提起诉讼。
在 中化四建诉山东金顺达集团等(2019)法院认为 15 天的期限为最终期限,并驳回了对方的请求。 在2021年平安银行太原分行确认破产案中,法院认为,因对方15日内未提起诉讼,视为同意债权人会议检查结果,因此- 批准一级和二级解雇决定。
15天的期限可以修改吗? 在 翁晓雄诉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等人(2021),法院裁定,15天期限作为异议人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中断或延长。 但是,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异议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15天,理由是: 不可抗力 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3 条的其他合理原因(例如,官员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发布审计结果)。
迟到诉讼的后果。 根据山东、江西、北京高等法院的审理程序,对方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对破产债权提出质疑,否则债权将被确认。 重庆、四川、云南、上海上级法院和深圳中级法院的审理程序表明,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各方同意或不反对。 破产诉讼。
法律影响分析
基于法院的各种规定和实践,笔者认为十五天期限类似于诉讼的限制。 将其界定为诉讼法意义上的法定期间,与其立法目的相近,而《民事诉讼法》第83条也可适用于防止对方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丧失权利。
鉴于《企业破产法》允许债权人在超过期限时作出补充声明,将 15 天的期限视为强制性可能似乎与这些规定相冲突。 而且,由于已确认的破产债权的分配通常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仅仅以15天的期限为指导,并不能达到诱使对手加快诉讼的目的。 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建议
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债务人和管理人参照重庆法院和上海法院的做法,并在十五日期限内充分告知债权人起点、后果反对延迟,是否可以延长,如果可以,出于任何正当理由,以及确认正式破产债权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信息。 笔者建议,债权人应更加重视法律和法律解释规定的期限,提高与官员的沟通效率,在期限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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