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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中国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2022年3月1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UCL)司法解释(JI)(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针对适用于<正确承担法>最高问题的解释),将于 2022 年 3 月 20 日生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外国人的商标未注册(或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诉讼)时,外国人在商标和商业外观案件中已有效使用它。

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巡回法庭认为,本次联合实施的一个主要考量是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不一致。 例如,《联合执行》第三条明确指出,基于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不是日常的道德标准,而是特定工作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标准。 纪检委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情况、交易对手方的选择、对权利的影响等。消费者利益、市场竞争机制、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等。

第 3 条规定:

特定业务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准则,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情况、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市场竞争制度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审判经营者。 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自律协议等。

UCL 第 2 条部分规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公司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守法和商业道德的原则。

联合协议第 5 条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着特征: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标志;

(3) 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式,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式,以及赋予商品巨大价值的形式;

(4)其他标志缺乏显着特征。

前款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志通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当事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零售领域的人,JI 第 8 节提供保护,

工作场所的装修、工作工具的风格、经营者的工作人员着装等,以独特的风格形成整体经营形象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装修”《反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

此外,在中国使用的外国名称,可以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在不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在JI保护。

经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在中国境内用于商业用途的离岸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JI全文可看 这里 (只有中文)。 相关新闻发布会全文可查阅 这里 (只有中文)。

© 2022 Schwegman, Lundberg & Woessner, PA 保留所有权利。国家法律评论,第十二卷,第 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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