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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技术纠纷仲裁案例分析

航空技术纠纷仲裁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公司专业从事航空相关技术,被告提供一般技术服务。 2018年,双方签订了与国产飞机部分技术研发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被告将向原告提供技术软件开发服务。 服务分为三个阶段:设计方案审查、中期审查和最终验收,每个阶段都与索赔人的付款义务相对应。

第一阶段圆满完成后,原告主张被告本应在2019年8月完成第二阶段中期审查,但到2021年4月,这一阶段仍未完成,导致原告业务遭受重大损失利益和阻碍合同目标的实现。

被告在抗辩中称,合同项下的技术内容实际上是由负责该型号飞机研制的非涉案第三方(中国某大型飞机制造商)委托制作的。

2019年8月,被申请人完成中期审查,第三方通过,开始第三阶段安排。 但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费用,甚至撤回被告的骨干人员为原告工作,以降低成本,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工作。 但最终,这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因此,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要求清偿未支付的服务费。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在到期日提交技术调查结果,因此被告无权就合同金额提出反诉。

仲裁庭意见

关于争议合同是否已终止的问题,仲裁庭指出,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安排和被告的实际履行情况,相关技术开发工作由当事人根据请求共同进行。第三方,双方均对接受第三方负责评估和接受。

2019年8月,第三方同意该项目通过了中期审查,其中包括被告船员。 因此,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完成了中期审查,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工作成果。

仲裁庭注意到,原告认为本阶段的工作是原告单方面完成的,而不是被告单方面完成的。 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庭不予采纳。

此外,原告表示,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在开发过程中更换关键技术人员违反了合同。 但原告的终止通知并未将“擅自更换关键人员”作为终止合同的理由。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最终认定原告无权单方面终止。

但是,我在提交本案仲裁请求时,提交了仲裁请求以确认合同终止。 被告在其抗辩中还指出了继续履行合同的难度。 双方还在听证会上口头确认,没有继续合同的依据。

因此,法院自开庭之日起确认合同终止。 在此基础上,原告必须为被告完成的开发工作支付相应的费用。

最终,法院维持了被告就原告约定支付欠款的反诉,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及双方的反诉。

评论

作为不断发展的制造业的一个典型例子,航空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具有高度的行业分散性。 因此,对于航空业的商业实体和与航空相关的专业服务供应商而言,其合同条款的制定对未来发生争议时权利义务的承担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行业高度分散,如本例所示,几家公司共同为初级企业提供服务的商业合作很常见。

在解决高端制造业纠纷方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处理的仲裁案件不仅涉及航空航天,还涉及汽车行业等高端定制设备。

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经验中,争议合同的性质通常会根据竞争者在相关行业的地位而有不同的解释,正如本案所说明的那样。

在原告看来,该合同是委托合同,被告作为被授权方,只有在合同开发工作完成并交付成果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 未按约定履行的,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被告看来,合同双方的工作关系类似于合作,双方共同完成开发工作,将成果交付给创业者,共同获得对方的认可和评价。

在这种模式下,申请人不应单方面对被申请人的业绩进行评估,而应根据企业家的评估结果来确定。

在本案例研究中,仲裁庭同意被申请人所称的合作性质,并认为从企业家的评价来看,第二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 因此,被告没有违约。

此外,本案还包括无进一步履行依据的合同效力问题。

对于没有进一步履行的基础/可能性的商业合同,存在所谓的“合同僵局”,民法典第580条(原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终止履行合同。依法冻结合同,不影响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仲裁庭一方面认定合同不能再履行,裁定终止合同,另一方面裁定原告仍需支付对应的合同费用。被告人所从事的工作。

仲裁庭的裁决不仅在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基础上维护了双方的合同利益,而且通过终止僵局的合同维护了效率,充分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李廷伟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案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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