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公司法修正案草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公布了《公司法》(“修订后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期限至2022年1月22日。1 《公司法》自 1993 年颁布以来,已进行了五次修订。 修正案草案包含 15 章 260 条,在现行《公司法》(2018 年修正案)的 13 章 218 条的基础上进行了约 70 处重大修改。
修改后的《公司法》(i)将修改政府出资机构的特别规定; (二)设立公司,完善退出制度; (iii) 改善公司结构和公司治理; (iv) 改善资本结构; (v) 加强对股东和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 (vi)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
本通讯将重点关注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在中国的外商投资公司(“FIEs”)的影响,而不是那些在国内投资的公司。 这里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和投资的公司。 它们在中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与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如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受公司法的约束,不会成为本通讯的重点。
2020 年 1 月 1 日,《外商投资法》(“FIL”)及其实施条例生效,包括《中外证券交易法》、《中外合作法》和整部外资企业法(统称《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企业三法》)。 外商投资建立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并享有与境内投资同等的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2
外商投资企业法被废除并被外商投资法取代后,外商投资企业受公司法约束,适用于所有在中国注册的公司,无论是否有外商投资,在公司组建、公司治理以及董事和高管的忠诚度方面都适用。 、中小股东的担保、股票交易、利润分配、清算等组成部分。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有 5 年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转换为适当的公司形式,并根据公司法更新其章程和股东协议。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根据《公司法》设立。
修正案草案对外商投资企业做出了以下重大修改:
- 成立公司并完善退出制度
- 改进注册流程,提高公司业绩记录。 例如,修订法草案要求公司登记员在收到的申请文件不完整或有错误的情况下,在登记过程中提出请求(而不是重复和零碎的请求);
- 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综合企业数据发布系统和电子通信使用信息。 上海等主要城市已经取得电子商务牌照;
- 扩大出资范围,包括股权和债权。 过去,公司股东只能以现金、设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形式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将允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债转债出资;
- 改进溶解系统; 提供简化的清算机制,以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都会对所有债务进行估值。 由于清算程序复杂、流程冗长,过去中国公司的清算一直是许多企业主面临的挑战。 在实践中,清算过程可能需要 6-12 个月或更长时间,并且涉及许多政府程序(税收监管、公开申报、行业监管机构、法院和机构登记处(即国家市场管理局)监管或其当地办事处)经修订的公司法现在建立了“简化清算”程序,允许公司更有效地清算和清算,直到其股东愿意为此后未解决的债务承担连带和多重责任。 公司解散和清算。
- 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和企业管理
- 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管理机构;
- 放宽对小型企业的组织架构要求,无需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中小企业可以选举董事总经理或经理代替董事会。
- 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 授权资本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时只能发行其授权股份的一部分;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决定提供剩余部分;
- 不同类型的股票:允许发行优先股和低等股、特殊投票权股和转换限制股等与普通股不同的权利类别的股票,以满足不同的投资需求; 允许公司在有面值的股票和没有面值的股票之间进行选择。 这一新发展表明,中国在复杂的资本结构和合作伙伴权利方面正在向国际标准迈进。 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发行普通股和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具有不同的选择权(如清算选择权)和投票权。 协会。 此次修订将使公司在每个成长阶段(包括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上市前)的股权融资更加灵活;
- 简化减资方式:公司按规定亏损后仍出现亏损的,可以进行简单的减资,股东无权分红。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股东必须履行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在中国,“注册资本”是西方主要司法管辖区“实缴资本”的代名词。 不同的是,在出资有保障的中国,股东不会减少或取消这种不受政府审查的义务。 修订后的公司法草案将赋予股东更多退出业务的自由,同时减轻客户和债务人在业务表现不佳时评估公司基本信誉的负担。
- 出资权丧失:股东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能丧失出资权;
- 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清偿债务,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预缴出资但未缴出资。
- 加强对股东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 改进经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和勤勉义务条款,强化他们维护公司资本的责任;
- 通过扩大关联方范围、增加关联方报告义务等方式,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修正案草案将要求报告和批准相关方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将相关方交易报告董事或股东会议以供审查和批准。 关联交易的范围将扩大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公司或个人的家庭亲属。 有冲突的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放弃投票;
- 明确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发生失误时的集体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履行职责时故意行为不当或者重大过失,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协助或协助控股合伙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或其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 考虑员工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公司;
- 鼓励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布企业社会责任声明。
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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